最新消息

2022-12-20
保險法最新修正! 保費催繳應通知被保險人
今年保險相關議題鬧得沸沸揚揚,繼年中的防疫保單之亂後,近期有關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大法庭裁定也剛出爐!而上個月底立法院修正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更是與你我息息相關!
 
現在幾乎人人都有壽險,但您是否曾忘記繳保費呢?過往若保費到期未繳交,依照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保險公司會向要保人催告繳交保費,若在催告到達後30日仍未繳交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將會停止。而保險契約效力一旦停止,還可在6個月內繳清保費及相關費用以恢復保險契約的效力,但當超過6個月時,若還想要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保險公司得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此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危險程度若有重大變更,保險公司將可拒絕恢復保險契約的效力!
 
本次修正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要求保險公司在發生保費到期未繳交的情況下,除應向要保人催告外,同時還須將上述催告「一併通知被保險人」,以盡量避免要保人還是忘記繳保費,導致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的情形!
 
舉例來說,通常父母會幫子女買壽險,此時「要保人」為父母,而「被保險人」則為子女,等到子女成年後,一旦父母忘記繳交保費,保險公司除通知父母外,還必須另外通知子女,以防保單因為沒有繳錢而被停效。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