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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新聞稿

為了保障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事件的權益,並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先前於106年6月成立的「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於今年1月11日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重要內容包括:
  • 專業審理
設立勞動法庭及專案股別,有勞動法相關經驗之法官擔任。
  • 擴大勞動事件範圍(勞動事件範圍增訂)
A工會與會員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之爭議。
B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之相關規範所生之爭議。
C勞動關係所生侵權行為之爭議。
  • 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效法日本法制,調解以三次期日內的程序進行,由具有勞動法經驗之法官及調解委員2人組成,也藉此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能力,並酌採仲裁原則,增加止息爭議之成效。
  • 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
A調整勞動事件之管轄法院。
B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改為減徵或暫免。
C減輕勞工舉證責任,法令應備文書交由雇主義務提出。
  • 迅速的程序
A當事人也應配合程序進行提出相關事證。
B勞動調解應於3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1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 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
效仿德國法制,引進團體訴訟的分階段審理模式,使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為選定之會員起訴者,得於第一審為訴之追加,請求先行確認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礎前提要件是否存在;法院於工會為上述追加時,並得公告曉示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可併案請求。
  • 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
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與提供擔保的責任;如法院判決勞工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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