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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1
司法院擬修改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制度
司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通過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被告限制出境、出海部分修正,主要分為以下三點:
一、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之要件
  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因對被告及犯嫌侵害甚劇,宜設專章規範獨立要件,不宜援引其他條文,依犯罪嫌疑重大、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且有下列情形者,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一)無一定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二、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之通知期限
  為保障被告及犯嫌得對國家刑罰權有進行救濟的權利,國家宜於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後,一個月內通知被告或犯嫌。
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
  若欲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前,應賦予被告或犯嫌意見陳述權;且應明確規定每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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