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8-05-30
貪腐零容忍,擬增「影響力交易罪」及「公務員餽贈罪」
  實務上常見公務員以「職務行為」及「對價關係」為訴訟上攻防主張,為完備反貪腐之精神,法務部特於民國107年5月24日在刑法修正草案中瀆職罪章增訂「影響力交易罪」及「公務員餽贈罪」,重點整理如下:
一、引進處罰拿錢喬事情的「影響力交易罪」
  透過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國內法化,將行為人提供利益予特定公務員,影響公務員不正當行使公權力,此種行為正是影響力交易罪所要規範者,故行為人提供利益請託公務員為不正之事時,不需考慮公務員是否受影響或有無做出不當決定,即可成立本罪,為此提高民眾對公務機關之信任。
二、修改賄賂罪要件,並引進公務員餽贈罪
  緣實務上對於賄賂罪的要件解釋要求過於嚴苛,致能證明公務員收受利益,仍要證明行為人係有針對公務員具體、特定職務而為請託,為此援引德國刑法「職務」概念,特涉貪公務員之「職務」概念明確化,明定行賄者收買公務員之特定職務,即使非公務員正在執行之職務,只要與公務員職務行使有密切關係,皆可被認定為收賄罪。
按防止因行為人給付利益與公務員間缺少對價關係,而形成法律漏洞,特參考美國法餽贈罪(Gratuity)之立法,雖雙方缺少對價關係,惟僅金錢利益與公務員具職務之關聯性,即得構成餽贈罪,作為賄賂罪防漏之立法機制。
法務部新聞稿:https://www.moj.gov.tw/cp-21-102660-c0efa-001.html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