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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病患可自己決定生命結束的方式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病主法),於108年1月6日正式上路,本法係針對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等五種病患,可於病情未達上開情事前,接受醫療機關照護諮商後,預立病患自己於未來病情若達上開情況時,得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之決定,並經公證或二人以上見證,註記於全民健保卡上,不過病患若於臨床發生改變心意之情況,不拒絕維生醫療,醫生應以病患臨床決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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