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9-03-15
住院醫師於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勞動部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2日公告勞動條1字第1080130207號函釋,勞動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而生效日期為108年9月1日,換句話說,住院醫師於今年今年9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勞動部表示,雖醫師勞動權益之保障為各界共識,但衡量醫師工作性質特殊、養成時間長,且與民眾就醫權益相關,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尚須有其他配套措施。經勞動部審慎評估,主治醫師因自主性高、工作態樣多元等特性,若納入勞基法之適用恐有窒礙難行之處,故此次僅指定該業僱用之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主治醫師則未適用勞基法。需要注意的是,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住院醫師,因其權益已受相關公務人員法制保障,故不列入本次指定適用範圍。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