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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現金股息紅利分派權限
經濟部於民國(下同)108年03月12日發布經商字第10800540160號函釋,表明章程明定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分派現金股息時,董事會取得現金股息紅利分派之專屬權。
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若章程已為授權,董事會卻未決議現金現金股息紅利分派,此時,是否得由股東會決議現金股息紅利分派,產生疑義。
經濟部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2月25日金管會證發字第1080104105號函,為避免股東與董事會職權之混淆,認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章程明定授權董事會已特別決議方式分派現金股息,董事會及取得現金紅利股息分派之專屬權,董事會如未決議現金股息紅利分派,則該年度無現金股息紅利分派,股東會所得決議者僅為第240條第1項之股票股息紅利分派,不得為同條第5項之現金股息紅利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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