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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民法修正 意定監護制度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本次修正係增加意定監護制度,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正係為使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得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之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
 
而依照新修正民法第1113-3條,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依民法第1113-4條,除非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否則原則上法院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而在法院為監護宣告前,雙方亦得依第1113-5條撤回意定監護契約,為監護宣告後,則於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亦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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