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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大法官作出釋字777號解釋 肇事逃逸罪規定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31日作出釋字777號解釋,大法官於解釋內宣告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中「肇事」之構成要件及本罪刑度之部分為違憲。
 
大法官認為,法條內之「肇事」其語意所及之範圍,可能包括「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惟「肇事」是否包含此部分事故,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故此違反部分,大法官宣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此外,於本罪的刑度方面,大法官認為,本罪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故於此部分,大法官宣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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