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9-06-21
​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正 末期病人得親自確認預立醫療決定

總統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2日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正案,日後末期病人得親自確認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所謂之預立醫療決定,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3款,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而此次修法係修正第15條,修正後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也就是說,將來對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處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之病人,若仍有意思能力,未來得適用此條規定親自確認預立醫療決定。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