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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重罪三年以上,禁止適用簡易判決
司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2日經第179次院會通過,新增「俞力華條款」,特針對刑事訴訟程序為修法,為免日後重罪輕判之憾事再度發生。
鑑於桃園地院前法官俞力華,日前承審毒品案件,兩位被告原為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惟經法官自由心證,竟逕為被告減刑,檢察官再三反對,無視檢察官之意見,仍舊減輕其刑,此舉亦引起法界一片譁然。為此,避免日後再有類似案件情況發生,司法院特針對「通常程序審理之合議案件,禁止改為簡易判決處刑之獨任案件」乙事,進行修法。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修正為:「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此外,若被告於法院判刑前對於程序表示異議,法院不可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亦有權得知簡易程序之旨,並於處刑前予被告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益以及法律程序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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