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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4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即將上路,未來投資資訊將更為即時且透明!
金管會為配合民國(下同)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參酌現行「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擬具「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相關法規已預告完成,最遲將於近日上路。

此次修正內容跟原要點最大差異為:
​​​一、原本規定持股超過10%,需在報紙公告,新辦法則改為須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以提升資訊公開效果及踐行節能減碳。
二、若未來取得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規定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取得人若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取得人在期限內,將應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代為公告。

舉例而言,市場派取得公司股份超過10%,若市場派並非公開發行之公司,則需由公司代為公告,倘若公司不代為公告,證交所得處分該公司,並另開臨時密碼由市場派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而處分將視情節輕重,初犯罰1萬到3萬元,一年內違規兩次以上或故意行為,則可罰5萬到100萬元。

至於市場派若不提供資料予公司公告,將違反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申報事項要點,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得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緣申報方式將由刊登報紙,改為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以往刊載報紙之方式,使投資人難以即時掌握債券流向,此次金管會修正公布之草案將達統一窗口之效用,使投資資訊更為透明,未來投資人得隨時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獲得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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