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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法院組織法部分修正草案初審通過,以因應未來釋憲制度司法化及法庭化之重大變革
為貫徹大法官解釋權為司法權一環之憲法意旨,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並將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施行。
根據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及程序將全面司法化、法庭化及裁判化,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訴訟程序及法院模式運作,審理結果亦以裁判方式呈現,以符司法審判權之本質,並新增「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為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範疇。
 
為配合憲法訴訟法對大法官職權行使方式之修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司法院組織法部分修正草案,除明定憲法法庭組織,亦得因應釋憲制度司法化及法庭化之重大變革,充實大法官審判事務及相關司法行政事務所需之輔助人力及資源。
此次初審通過內容為:
一、司法院設置大法官15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而大法官書記處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並明定該廳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科長、股長之兼任資格。以上規定於111年1月4日生效,以配合將來憲法訴訟法之施行。(修正條文第3條、第9條、第16條)

二、滿足新制運作所需之輔助人力,調整司法院相關職務之原法定員額上限,憲法法庭書記廳編制允宜朝法院化組織調整擴充。(修正條文第12條)

三、為發揮憲法法庭最大之審理效能,借助嫻熟訴訟實務運作,且學識、經驗豐富之實任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之審查、分析法律問題、草擬裁判書及其他交辦事項。(修正條文第13條)

四、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助理人數,從原先的15人改為「15人至60人」,以協助處理案件的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基礎輔助審判事務,加速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效能。(修正條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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