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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落實修復式正義,犯罪被害人未來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
在我國法制下,犯罪被害人僅為訴訟第三人之配角地位,為兼顧刑事訴訟之目的即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並確保犯罪被害人程序參與,立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讓多款犯罪類型的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參與案件訴訟的機會,明文賦予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及意見陳述權,以建構加害人及被害人對話和解的平台。
 
此次修正的重點包括全面強化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的保護措施,以及在刑事訴訟法新增第7編之3「被害人訴訟參與」,以達強化對於被害人的保護,讓被害人在訴訟過程,達到生理及心理能有所穩定之目的,此外,亦將修復式正義明文化,彌補被害人的痛苦與不安。
 
除賦予再審聲請人可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的理由,也有權請求法院調取,另新修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新增聲請人可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準用卷證獲知權的相關規定;為釐清聲請再審有無理由,法院應給予聲請人到場陳述的機會,並聽取檢察官與受判決人的意見,若再審聲請遭駁回,依同法第434條規定,有十天的抗告期請求救濟,以完善被害人相關的保護措施。
 
而有關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等法益重大案件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言詞辯論前,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司法院表示,被害人可以選任代理人,也有卷證資訊獲知權,被害人參與訴訟後,可透過委任律師進行卷證、證物的檢閱、抄錄、重製及攝影,另外,被害人有被通知開庭期日的權利,以及對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權利,且審判長應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包括,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在保護被害人方面,案件偵查及審理中,應保護被害人及家屬之隱私,讓被害人與被告間有適當之隔離,而且除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親屬外,在被害人同意下,專業人員或被害人信賴之人亦可陪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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