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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嚴守您的營業機密:營業秘密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檢察官可核發「保密令」
礙於現行營業秘密法並無「偵查中秘密保持命令」的制度,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對於接觸偵查資料之相關人士,無法命其踐行保密的義務,導致營業秘密所有人憂心營業秘密可能遭揭露,亦影響偵辦的效率及正確性。

為提升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之效能,同時強化對企業內部機密之維護,提高我國對於營業秘密之保障,達到兼顧發現真實與營業秘密證據資料秘密性之目的,立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13-5條、第14-1條、第14-2條、第14-3條、第14-4條及修正第15條,此次修法重點為:

一、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必要時,對於已接觸偵查資料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得核發「偵查保密令」。
 
二、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其接觸之偵查內容,不得為偵查程序以外之目的使用,且不得揭露予他人。
 
三、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在境外違反偵查保密令之行為,亦適用此項規定。
 
四、保密令得於偵查中及偵查終結後變更或撤銷,且於案件起訴後得與法院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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