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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將於民國112年正式上路:10 年以上重罪擬適用國民參與審判
緣我國長久以來,均由職業法官職司司法審判,雖得以維持法律安定性及法律解釋適用之正確性與一致性,惟司法審判高度專業化之結果,使得國民欠缺適當管道瞭解司法審判內涵,進而造成司法與國民產生疏離,為提升司法審判之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使法院作成判斷過程中得適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及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司法院遂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並於民國109年03月06日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分7章,計113條。
 
根據草案第5條,案件適用範圍,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外,尚包含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進而致人於死之公訴案件。
惟若草案第6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事,可以例外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1. 有難期公正之虞。
  2. 對國民法官或親屬有受危害之虞。
  3. 案情涉及高度專業而繁雜。
  4. 被告認罪,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之情形時。
 
經查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組成,並共同進行審判。其中,國民法官之積極參與資格為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具高中職以上或同等學力之國民,但為確保審判公正性,凡有個人因服公職期間受一定處分、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或現經刑事追訴中等草案第13條所規定之事由,不可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為避免造成國民過重負擔,若有年齡、教育、身心狀況、家庭責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等因素者,可以拒絕被選任國民法官。
 
此外,國民審判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按草案第43條之規定,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於起訴時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以避免國民法官及法官因有無閱卷而產生資訊落差抑或是預斷及偏見。
 
另關於國民參與審判之終局評議,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連續進行,並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共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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