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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及第207條修正草案通過:貧困兒少得聲請減免訴訟費用
緣高雄一名少女年幼時,從未謀面之父親擅自以該少女之名義提出訴訟,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官司敗訴確定後,法院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裁定向少女徵收訴訟費用,就連少女戶頭中僅存之八千多元也被查封。雖事後法院以該八千多元係少女生活必需款項,撤銷對其帳戶之查封,惟各界皆呼籲應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而有修法之必要。
 
為此,司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09月24日,通過「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及第207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6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提起民事訴訟並接受訴訟救助之貧困兒童及少年,給予聲請免除或減輕訴訟費用之機會。
 
司法院說明,經准訴訟救助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在訴訟終結後,原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為落實對兒童及少年權益之保障,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114條之1增訂,若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將致其生計受重大影響時,可以在裁定確定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惟法院若認為有惡意藉此規避裁判費徵收,或本案原因事實是因兒童或少年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等顯不適當之情形,則可不予減免。
 
司法院亦說明,本次聲請減免訴訟費用之修正在未來若經立法院通過,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規定,在施行前發生之案件固然可溯及適用,而對於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在施行前已確定超過3個月聲請期間之案件,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第4條之6明定,貧困兒少亦得於新法施行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減免訴訟費用,避免其因官司致生活陷入困境。
 
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法重點:
第114條之1 保障兒少權益
受訴訟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為貫徹對其權益之保障,倘因負擔訴訟費用之結果,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之。另為使訴訟費用之徵收程序早日確定,避免久懸不決,爰就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之期間加以限制。
第207條 維護身心障礙者之人格
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特殊教育法第3條、法院組織法第98條後段及公證法第74條,將「聾、啞人」之用語修正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
施行法第4條之6 依本施行法第2條規定,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於施行前發生之事項固可溯及適用;惟該修正條文施行前,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已確定者,其第2項所定聲請期間,可能已屆滿或部分經過。為貫徹對兒少權益之保障,宜另定該聲請期間之起算日,俾使兒童或少年仍有聲請減免之機會。又受救助人就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已繳納完畢,即不得聲請減免。
施行法第12條 明定本次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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