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20-11-09
釋字第795號解釋指出: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後 30 天內提出救濟視為合法
緣先前有民眾之土地被規劃為機關用地,並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惟部分土地需留作公共設施,法定空地也將配合集中留設,致民眾遭受損失,為此,受損民眾們曾針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爭議聲請釋憲,而有釋字第742號解釋,允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故受損民眾們依該解釋提起再審,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雖有再審理由,惟民眾對於該都市計畫可以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早已逾期,並以判決駁回。
 
經查大法官認為於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前,人民對於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並無法律依據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難以歸責聲請人當初未於法定期間(都市計畫公告後30日內)提起訴願,亦向聲請人課予過高之義務與程序負擔,對於人民權利救濟之保障顯有不足。為此,釋字795號做出補充解釋,認為應將聲請人在該解釋公布起30日內提起之再審,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方足以保障憲法第16條所賦予人民之訴願、訴訟權,並符合司法院鼓勵釋憲聲請人之意旨。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