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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
立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統一男女結婚及訂婚年齡,相關修正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法共有3大重點,首先是調降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使國民成年年齡及訂、結婚年齡更能與順應國際潮流,並與現行法制上有關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之責任年齡同步,貫徹青年自主,並符合相關國際公約規定。
 
其次,修正訂、結婚年齡,將原規定男性17歲、女性15歲之訂婚年齡,以及男性18歲、女性16歲之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訂婚一律均為17歲,結婚一律均為18歲,以落實婚姻性別平權,保障性別平等,並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由於結婚及成年年齡一致修正為十八歲,因此配合刪除現行條文中「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者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等規定。
 
第三,本次修正案涉及青年重大權益及法制重大改革,為保障既得利益,增訂配套措施,給予二年緩衝期,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的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而在本次修正前已結婚、修正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明定其婚姻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確保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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