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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99號: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有違憲疑慮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作出解釋,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大致合憲,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
 
本次有違憲疑義之條文為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及第2項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而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未規定強制治療之最長期間,是否違反憲法人身自由保障、比例原則?
 
本號解釋指出,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對於有再犯之危險者可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項前段對於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者可停止治療等規定,其涵義均可讓人理解,至於達到何種程度始符合該要件,則得由專家認定並經司法審查確認,故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強制治療為有效實施治療,並防衛社會大眾之人身安全,而對受治療者之人身自由有所限制,已屬侵害最小之不得已方法,故亦無違反比例原則。
 
惟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之機會,及若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之規定,在此範圍內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最後大法官亦指出,長年強制治療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這部分則應於本解釋公布日起3年內調整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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