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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最高法院民事移付調解制度3月啟動 促進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
民國(下同)110年2月23日最高法院110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通過訂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並自110年3月1日起生效。
 
最高法院表示,為提升調解程序品質,設置優質調解環境,並提供專業意見,以增加訴訟當事人自主徹底解決紛爭之機會,遂成立「民事事件移付調解推動小組」,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63條再準用第420條之1規定,決議自110年3月1日起啟動移付調解機制,在訴訟進行過程,法官得以徵得兩造及訴訟代理人之同意後將事件移付調解,不僅能妥速解決紛爭,亦可減輕法院負擔。
 
關於調解委員之人選,依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3點規定,將聘任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並有服務熱誠之公正人士,再由法官就各事件選任適合之調解委員,提供兩造專業意見,分析利弊,並提供設置溫馨、舒適之調解室,藉此促成當事人本於自由意願和平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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