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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805號「少年事件被害人應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5號解釋,表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司法院指出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依法享有訴訟上一定地位或權利,於審判程序上雖非當事人,惟仍屬重要關係人,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於法院程序進行中,應享有一定之程序參與權,況且少年保護事件,因少年之行為而權利受侵害或身心受創之被害人可能同屬未成年人,就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而言,被害人到庭就其受害情節,以及對少年未來環境之調整或性格之矯治所持意見之陳述,除有助於法院釐清與認定相關事實外,亦有助於法院綜合考量相關因素而對少年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以促成其未來之健全成長。
 
縱少年保護事件之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於性質上固然有別,然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不牴觸少年保護事件立法目的之範圍內,仍應享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立法者就少年事件被害人所定相關程序規範,無正當理由而未賦予其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並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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