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8-01-29
刑事程序中限制被告出境的相關法規範
  • 限制出境應視為羈押替代處分或獨立之強制處分?
限制出境的立法考量是為了防止逃亡的發生,而妨礙司法審判的進行,經過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討論後,認為限制出境除了是羈押的替代處分外,也該涉及防止逃亡之問題,否則僅限適用在羈押替代處分,那麼未經檢察官或法官訊問的被告,可能在案發後,趁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拘提、逮捕到案訊問之前,趁機出境逃亡國外,使國家無法行駛刑罰權。
  • 限制出境出海應改採法官保留或維持現制並採書面限制主義。
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尚未明文化,而經委員會討論後認為,應予限制出境明文規定,並同相關強制處分,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 偵查及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應否有期間之限制?
現行法對於限制出境的規定,僅在刑事妥速審判法中有明文,其規定在審判中對被告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年,但在偵查中,卻漏有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限制出境的期間,擬在下次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中討論。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