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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30
通訊監察、調取票的範圍
隨著科技進步,時有被告藉通訊、通信方式進行犯罪,司法機關為了追緝犯罪,在刑事訴訟法中明訂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對於被告通訊進行監聽,但其規範客體僅限郵件、電報的扣押,直至88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納入「通訊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規範,司法警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之。通訊監察書和調取票兩者差異,如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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