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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動保法修正,未經許可禁止動物進行商業展演
展演動物種類日漸繁多,唯恐對其保護不周,考量展演動物以提供教育、娛樂目的為主,在新修正之動保法下,未來僅特定機構,並經政府機關許可,方能使用動物進行商業行為,該特定機構須通過機關評鑑合格及符合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資格,若違反上開規定,依據
動物保護法第26條
規定,處新台幣5萬-25萬元罰鍰。
值得注意者,申請人或聘僱之相關人員若曾因違反
同法第25條
、
第25條之1第1項
之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將不予許可動物展演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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