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將對臺灣進行第三輪互相評鑑,為與國際組織接軌,在我國檢視現行《洗錢防制法》規範時,發現現行規範之內稽內控制度,包括內部檢核機制與控管程序、訓練等之要求仍有不足,促成本次修法,分成以下三點述之
要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以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為基礎建立洗錢防制內稽內控制度,並授權訂定該制度相關事項之辦法。
對於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得採取防制措施,現有規範尚有不足。又洗錢犯罪之成立不以特定犯罪形式發生在我國為必要,以確保對於前置犯罪不發生在我國之前提下情形,對於非法金流仍得以洗錢犯罪追訴。
將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納入法規規範內,且明訂其規範應與資金籌劃有關。又免除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