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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律師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律師界發展將邁入嶄新紀元!
律師法的改革修正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鑑於現行律師法部分規定未能符合人民期待及如何有效發揮律師自治自律等議題,均與人民訴訟權益及律師倫理規範息息相關,為回應外界期待,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討論近14年、召開上百次研討會的律師法修正案,法務部指出,修法條文由53條大幅增加至146條,可謂自30年律師法訂定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本次改革不應只是法律人的家務事,而是與全民切身相關的要緊事,並符合律師界實務發展所需。
律師身為在野法曹,與司法整體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息息相關,律師司法功能之有效發揮,更是國家人權保障之具體表現,亦是檢視國家民主法治進程之重要指標,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通過後,我國律師界的發展將邁入一嶄新紀元,期待未來律師更能扮演好在野法潮的角色,保障委任當事人的權益及實踐律師法所賦予的公益使命。
法務部特別點出此次修法10大重點,分述如下:
一、為徹底杜絕貪污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之管道,已修正發給律師證書之要件;已轉任者,法務部亦可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9條)。
二、凡涉犯貪污、行賄等特別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請領律師證書者,法務部可停止證書審查;已執業之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則可命其停止執行職務(第7條及第74條)。
三、為增進律師執業自由及兼顧地方律師公會之永續健全發展,將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律師只可成為一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律師如欲在其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以外之區域執業者,需依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章程規定申請全國或跨區執業(第11條至第20條)。
四、為提升律師專業能力以保障委任當事人權益,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建立律師在職進修與專業分科制度(第22條)。
五、為配合律師界實務發展所需,明定機構律師定義、律師事務所之型態與不同型態事務所對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範圍(第23條、第48條至第50條)。
六、為達成律師法所賦予律師之使命,律師有參與社會公益服務之義務(第37條)。
七、為強化律師自治自律之精神,並使全國律師聯合會能有效整合律師界各方意見,凡成為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的律師必定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個人會員,而各地方律師公會也當然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又該會理事長、理監事等職務均由個人律師會員直接選舉產生(第63條、第64條及67條)。
八、為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之期待及配合司法實務發展所需,律師懲戒制度應更嚴格規範以有效淘汰不適任律師;另全國律師聯合會需設立獨立行使職權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處理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申覆案件,並加入三分之一以上非律師的外部委員以增加其公正性(修正條文第73條以下)。
九、為使民眾能找到符合自身需求的律師,避免在委任律師過程中因資訊不足而茫然無助,法務部未來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之重要資訊讓民眾可上網查詢(修正條文第136條)。
十、為使律師界之組改整合更有效率,增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本法修正後組織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相關過渡規定(修正條文第138條至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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