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22-06-08
因應疫情變化,司法院與行政院第二次核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 序特別條例」適用期間與施行地區
司法院與行政院於今(24)日第二次核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之適用期間為111年5月25日起至8月24日止,為期三個月,施行地區為全國,以維持司法權於疫情期間的妥適運作,確保民眾訴訟權益,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
司法院表示,因應疫情變化、確診及密切接觸者人數大量增加,居家隔離、居家照護及自主防疫等必要防疫措施,已使司法機關難以維持實體開庭;為此,司法院與行政院今日再次核定特別條例之適用期間為111年5月25日起至8月24日止,施行地區為全國。
司法院指出,特別條例係於110年6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月25日公布;依本條例第2條規定,授權司法院審酌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性,會同行政院核定其適用之期間及地區,使司法機關在各種防疫措施之下,能更廣泛透過遠距視訊審理、電子傳送文書等方式進行訴訟程序,有效解決現有法制所面臨的困境。
司法院並說明,前曾於110年6月25日會同行政院首次核定三級以上疫情警戒期間及全國地區得適用本條例。經審酌疫情警戒分級規定於今年3月1日停止適用後,近期疫情嚴峻,司法機關顯難以實體開庭方式進行程序,故與行政院再度共同核定適用「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之期間及地區,以維持司法權之妥適運作,確保民眾訴訟權益。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