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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 無正當理由收集/交付帳戶將構成收集/交付帳戶罪!
本次修正重點是在「洗錢防制法」中,增訂第15條之1【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罪】及第15條之2【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根據法務部的修法理由,新增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罪係因目前實務上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帳號內時,依現行法尚無法可罰,而生處罰漏洞。而新增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則是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洗錢防制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是規避現洗錢防制措施的脫法行為,故應立法防堵。
 
至於條文中所謂的「正當理由」,依照第15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因此,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一種情況是「拿親友帳戶幫忙處裡事情」,而在這種情況下就是具有正當理由,所以不論是請託者或是幫忙者,都不用擔心會不小心觸犯洗錢防制法。
 
罪責方面,第15條之1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5條之2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之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五年以內再犯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另外特別針對惡性較高的「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上開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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