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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解析遺屬年金起算時點
緣《國民年金法》第18-1條(稱系爭條文)第1項規定,遺屬年金係申請為起算時點,故遺屬年金應於投保人死亡後之當月提出聲請。值得注意者.同條在104年新增第2項,投保人在民國(下同)105年3月1日以後死亡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得在投保人死亡後五年內提出申請,計算時點將追溯前自投保人死亡之當月起算。

查此修法對於在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之遺屬,因對法規欠缺認識,而未於期間內提出申請,恐致遺屬年金無法自投保人死亡當月起算,而領取遺屬年金者多為欠缺自我謀生能力之人或未成年人,大多欠缺法律認識,導致計算時間落差,造成人民財產權受到侵害,嚴重影響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

故釋字766號解釋文提到,有關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者,系爭條文限制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其105年2月29日以前死者之遺屬,得準用系爭條文第2項規定,申請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尚未罹於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以保障遺屬之財產及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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