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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內線交易犯罪利得計算爭議 」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內線交易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爭議做出統一見解,認為行為人已實現利得者應以「實際所得法」計算,未實現者則以「擬制所得法」計算,計算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最高法院指出,內線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為「避免犯罪者不當享有犯罪所得」,因此法院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利得時,自無需考量影響股價漲跌之經濟或非經濟因素。
 
最高法院指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之行為人於何時買入賣出股票既出於自主判斷,因自身決定之買賣行為產生利得,自應承受「利得越多、刑責越高」的結果,故法院擇用「實際所得法」,即以其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作為內線交易罪所獲取財物之計算方法,合於法律文義解釋、目的解釋,亦不違背罪刑相當和法律明確性原則。
 
至於行為人獲悉「利多內線消息」後買入,但於消息公開後持續持有而未出售之部分及行為人獲悉「利空內線消息」後出售避損且未買回的情形,大法庭則認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之後未賣出或買回,即認為未獲得財產上利益,應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即「擬制所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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