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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商業事件審理新制正式上路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民國(下同)106年開始推動我國設置商業法院,目的在於使商業紛爭之裁判具有專業性、迅速性、一致性及可預測性,並提升經商環境,增加國際競爭力。
 
​查10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經總統公布後,於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商業法院與97年成立之智慧財產法院合併,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惟並非所有商業案件均由商業法院審理,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商業法院處理商事事件,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商業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商業法院專門處理以下兩類商業案件:
1、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2、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而影響交易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甚鉅的重大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
 
另外商業審理新制新增設專業法官、商業調查官、調解前置程序、律師強制代理、商定審理計劃、運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遠距訊問審理等科技審判、引進當事人查詢、專家證人及秘密保持命令等制度。至於審級制度商業事件審理採二級二審制,對於商業法院之判決不服,僅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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