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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保險業須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法規定每間保險公司必須要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是為強化保險業的公司治理,增加對董事的支援,讓董事會更有效的運作,令每間公司均需設置。
金管會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之2條文中,其增訂內容含以下五要點:
  1. 除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及保險合作社外,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公司治理人員及主管
  2. 公司治理事務範圍:至少應包括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會議相關事宜、協助董事及監察人進修及遵循法令、提供董事及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資料等。
  3. 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經理人」,其資格條件必須有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保險、證券、期貨或公開發行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公司治理主管還有進修規定,初任者於任職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18小時,年度進修每年至少進修12小時。另外,進修課程應包括公司治理相關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課程。
  4.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治理主管得由其他職位人員兼任,但是,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
  5. 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必須從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補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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