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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8
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爭議,法界呼籲應提高法官保留密度
法務部提出之《科技偵查法》草案,自公布後便引發不少爭議,為此,新時代法律學社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07日舉辦「科技偵查與人權保障」研討會,邀集檢、警、辯、學界針對該議題進行研討,與會人員多認為,科技偵查立法有其必要,惟應大幅提高法官保留密度,尤其針對「設備端通訊監察」授權規定,更應嚴格列舉重大罪名限制,以求於偵查犯罪之同時,得兼顧人權保障。
 
會中由新時代法律學社發表下列4項聲明:
 
一、「現代科技之發展,不該是讓罪犯得心應手,卻讓執法人員束手無策!」科技偵查之立法,有其必要:一來賦予授權,與時俱進;二來納入管制,以免濫用。 

二、《科技偵查法》草案應比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模式,更名《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應加強程序保障規定,尤其是大幅提高法官保留密度。 

三、包含GPS追蹤器、無人機在內等監視目的之科技偵查,宜採「相對法官保留」之立法原則;至少在使用超過2日以上時,即應取得法官之令狀。目前法務部公告草案,於使用GPS追蹤2個月後始需經過法官核准,法官保留密度顯然太低,呼籲法務部從善如流,重新檢討草案第3條至第7條之立法原則。 

四、草案第3章之「設備端通訊監察」(小木馬程式)授權規定,目前草案第14條比照通保法第5、6條之列舉重罪原則。應該進一步限縮列舉罪名,避免過度干預,亦即,立法方向宜採取比一般通訊監察更嚴格之重大罪名限制,並優先列舉國安重大犯罪,以截堵WeChat等通訊軟體監察之國安偵防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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