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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部分修正草案: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 強化青年權益保障
立法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正重點係將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男女訂婚年齡調為17歲、結婚年齡18歲,使我國規範更能與國際接軌,並符合相關國際公約。
 
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復考量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如美國、德國、奧地利、英國、法國、瑞士、澳大利亞、印度等110餘國)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者,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民國107年修正民法,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且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之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為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遂修正民法規定,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俾符合當今我國青年身心發展現況、回應社會需求,期能促進青年獨立自主,鼓勵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順應國際潮流,並強化青年權益保障,近年來亦有眾多之學者、民間團體、學生代表主張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又青年為推動社會發展之重要力量,是國家之未來,且自民國18年民法所施行之年齡至今已逾90年之久未改變,已無法與現今社會整體人民之成熟度、教育程度及相關運作相提並論,亦需與時俱進,同時為落實婚姻性別平權,此次修正更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 
 
立法院表示,針對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可享有至二十歲成年之權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也增訂本次修正之配套措施,明文保障在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可持續享有至20歲,而對於新法修正前已結婚、修正施行後還未滿18歲者,亦明定其婚姻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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