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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85之4修正案「駕車發生事故逃逸,應區分肇事責任」
這次修法之重點為駕車發生事故逃逸,應區分肇事責任。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司法官大法官解釋第777號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中有關「肇事」二字,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且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輕微個案刑責明顯過苛,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此部分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失效。
 
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必須留下來對現場做必要處置,包括通知警察處理、協助傷者就醫。惟新法又規定如果逃逸之駕駛人對車禍發生無過失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部分將由法院個案認定。
 
至於刑度部分,新法區分兩種情形,分別為「致人傷害而逃逸」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則維持 1年以上7年以下,簡言之,在被害人受到死亡或重傷以外「傷害」之情形,法定刑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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